2005年5月5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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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死族妹不偿命但应支付损失费
高小奇

  人常说气死人不偿命,但气死人却要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4月28日,怀柔法院审结了一起民事赔偿案件,被告因与她人争吵至其情绪激动突发疾病死亡,被依法判决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一万四千余元。
  赵某与后院邻居赵某某本为同家族兄妹关系,双方关系较好。2004年6月,因赵某房后山墙与被告赵某某南院墙外2米左右间隙的使用权问题发生纠纷。2004年8月6日晚7时许,被告赵某某与其妻李某将建房余料堆放在两房间间隙处,赵某见状遂上前阻止,为此双方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赵某突然发病晕倒在地,后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该事件发生后,因赵某非正常死亡,怀柔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委托北京红螺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赵景芝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鉴定所经病理检验诊断,赵某患有肺动脉栓塞,急性肺水肿、代偿性肺气肿;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瓣膜钙化,继发瓣膜关闭不全,心肌断裂;双侧肾淤血;胰腺及肝脏自溶;脑组织水肿。结论为:赵某系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2005年1月赵某的丈夫及两个儿子将赵某某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129920元、丧葬费12654元、交通费700元、误工损失1950元、精神损失2万元。二被告认为双方发生纠纷后其并未对死者实施殴打行为,赵某的死亡因其本人生前患有心脏病等严重疾患所致,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突发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心力衰竭,与情绪激动有一定关系。赵某与二被告因其房后空地使用问题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赵某突因肺动脉栓塞导致急性心力衰竭以致死亡,其病情突发与争吵过程中情绪激动有一定因果关系。二被告系与赵某争吵之相对方,对赵某之死亡负有一定过错责任,因此给三原告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依责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义务。对被告的责任范围法院综合考虑赵某生前身体状况及纠纷发生时的过错程度,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理经济损失的百分之十。
  凡事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记住“邻里之间和为贵”。